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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文物还是淫秽物? 古董商卖“春宫镜”被拘留

[日期:2009-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9年06月23日    来源:新京报

- 关注焦点

    最近一段时期,北京许多古玩市场的商贩们谈“春宫”色变,在几个月前,一个女古董商人因为售卖“春宫镜”,被行政拘留三天。

    “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古董商人走出看守所后觉得冤枉,状告宣武警方。

    “春宫镜”是文物还是淫秽物?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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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前,女古董商人杨华(化名)在宣武区摆摊卖“春宫镜”时,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以“出售淫秽物品”为由行政拘留3天。她以铜镜具有艺术价值为由,将宣武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宣武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近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古董商:因卖铜镜被拘留

    圆形、直径7厘米、镜面留有绿色铜锈。铜镜背后,4组男女融合的图形突兀。

    镜子是2年前杨华和丈夫在石家庄文物市场发现的,后被杨华夫妇珍藏。今年3月12日,杨华夫妇来北京参加古钱币交流会,顺道在报国寺文化市场临时租了摊位展示收藏品,其间就包含那面铜镜。

    但当天早上一出摊就遇到了麻烦。一名身穿便装的中年男子走到摊位前。杨华记得,男子对铜镜特别上心,一边看一边拍照。拍过照后,男子从兜里抽出警官证说,这镜子有问题,你得和我走一趟。

    接下来,杨华被带进了宣武区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

    派出所内,民警让她交待淫秽物品的来源。

    “哪个是淫秽物品?”杨华很意外。

    “铜镜,后面有春宫图。”民警说。

    “一定是警官搞错了,这镜子是明清时期的文物,不是淫秽物品。”杨华说。

    晚8时,民警向杨华出示了“京公(宣)决字(2009)第0676号”行政拘留决定书。给出的拘留理由是,她待售的铜镜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售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文物,文物,不信你们可以去找专家鉴定。”为了避免被拘留,杨华夫妇不断向警方提出各种解释和诉求,均无果。

    走出看守所第二日,杨华夫妇决定起诉宣武公安分局。

    宣武警方: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昨日(19日)庭审,宣武公安分局法制科两名民警进行了答辩,称宣武分局没有权力认定淫秽物品,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有权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鉴定。对杨华作出拘留决定,正是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书称,根据刑法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华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

    因此,两位民警表示,对杨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根据刑法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两位民警提出,铜镜属于哪种淫秽物品?

    对于法官提问,两位民警没有明确回答。

    19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 焦点

    未鉴定物品能否认定为淫秽物

    杨华在诉状中认为,“春宫图”是古时女子陪嫁时当作嫁妆压箱底之物,意在性启蒙、祈子和辟邪。铜镜是明清时期的玩物,是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古玩艺术品,不是淫秽物品。“如果铜镜都是淫秽物品,那人体艺术、裸体展,是不是都要被禁止?”

    杨华的代理律师不否认警方有权作出处罚,但他对处罚依据提出了质疑:相关法规所称淫秽物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但杨华的铜镜仅是人形图案组成,没有文字具体描绘性行为。同时法规还指出,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律师提出,“认定淫秽物品之前,应该先做文物鉴定,排除文物后,才能认定是否属于淫秽。”并向法院申请文物鉴定。法官则表示合议之后再答复是否同意做文物鉴定。

    - 市场反应

    古玩商贩谈“春宫”色变

    杨华的遭遇在报国寺古玩市场引起不小的震动,商贩们谈“春宫”而色变。

    “有'春宫图’吗?”,面对询问,市场门口的一个商贩闻声抬头,迟疑片刻,“没有,从来不卖。”

    “怎么会没有?”

    “派出所不让卖,抓人!”

    往市场深处走去,每当问“春宫图”时,商贩或闭口不言,或称不知春宫为何物。

    此事还波及了爱家国际收藏品市场。在这家海淀区最大的古玩市场内,各家摊位前均看不到春宫物件。多位店主表示,因有报国寺商贩被拘事件,各家店内即使有春宫物件,也不好摆在明面卖。

    负责该市场治安的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明确表示,禁止售卖春宫物件。

    与上述两家市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潘家园旧货市场。

    市场内,多家古玩店内有春宫藏品,大多摆在货架明眼之处。除了较为常见的春宫瓷娃外,还有微雕塑像、瓷盘、古书等。

    商贩们也知道杨华被拘事件,但对于“春宫图”,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真正的春宫藏品具有收藏价值,是文物的载体,市场没有理由不让交易。

    “有人开办了性文化艺术展,怎么没见被拘?”

    市场部师经理说,按照潘家园的管理规定,藏品上有“春宫”图案的藏品若确为真品,可定性为具有收藏价值的艺术品,完全可以进行交易。时至今日,市场没有一位商贩因卖春宫物件被拘留。

    - 相关案例

    售卖春宫物品被拘并非个案

    平谷的古董商人张兴(化名)也因在报国寺出售有春宫图案的藏品而被拘留。

    2006年5月28日,他在报国寺古玩摊上摆着一个木质首饰盒,里面盛放着一个画着春宫图的玻璃瓶。他说,藏品出自民国时期。

当天,一名警察将张兴带到了白纸坊派出所,告诉张兴,他贩卖的玻璃瓶属于淫秽物品。他被拘留3日。

    中国文物学会青铜器委员会秘书长玄鹰说,在报国寺因贩卖春宫物件被拘留的人不仅这两人,很多人都是外地商贩,被拘后不愿惹是生非,均闭口不谈。

  - 专家说法

    马未都:“春宫”文化实为性文化

    著名收藏家马未都认为,“春宫”文化其实就是性文化,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于社会生活和文化的各个层面,婚姻、家庭、宗教制度、道德观念、法律等体系。

    因此历朝历代,从宫廷到民间,反映“性文化”的形式很丰富,作品也很多。

    过去,由于千百年来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对这一社会中的重要主题,不能以自然、健康和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它,而是抱着一种禁锢态度,“性”变成了黄色淫秽的代名词。性学古籍、器物被禁毁而至失传。很多与“性”有关的文物流失海外,成为国外收藏家的宠儿。

    现在,随着观念的开放,思想的解放,人们逐渐接受“性”,“性科学”作为一门新学科开始被承认了,性教育在全国范围开始展开,人们已经习惯在书店、音像店看到裸体的画册和光盘。     

    因此,从艺术文化角度说,具有一定年代的“春宫镜”不应算是淫秽物品。他还强调,铜镜上类似于人形的表现方式也并不过分。。(记者 陈俊杰 崔木杨  实习生 刘珍妮)

“春宫铜镜”是否淫秽谁说了算?

   表面上看,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对号入座,即能判明是否为淫秽物品了,其实没这么简单。比如,描绘性行为到什么程度才算“具体”?宣扬色情到什么程度才算“露骨”?怎样判断有色情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艺术价值而不做淫秽物品看待?

    女古董商人杨华在宣武区报国寺文化市场展卖背面有4组男女融合的 “春宫铜镜”,被宣武区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以“出售淫秽物品”为由,行政拘留3天。走出看守所的杨华,以铜镜是具有收藏价值的古玩艺术品为由将宣武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此案还在审理之中。(6月20日《新京报》)

    显然,“春宫铜镜”是否为淫秽物品乃本案的关键。何为淫秽物品呢?刑法第367条有一个定义式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该条还有一个排除性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表面上看,有了这个定义式规定,只要对号入座,即能判明是否为淫秽物品了,其实没这么简单。比如,描绘性行为到什么程度才算“具体”?宣扬色情到什么程度才算“露骨”?怎样判断有色情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艺术价值而不做淫秽物品看待?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答案。

    从媒体披露的该铜镜背面图案的照片来看,其线条粗犷、简略,能隐约看出是男欢女爱的情境,应属于传统画法中的写意画。因此,以笔者的眼光观之,该春宫图案虽描绘了性行为,但谈不上具体;虽有色情元素,但谈不上露骨。著名的收藏家马未都也表示,“铜镜上类似人形的表现方式并不过分”。再从媒体敢于将照片公之于众以及广大读者未提出任何异议来看,一般民众也不认为其为淫秽物品。但宣武警方认为该春宫铜镜属于淫秽物品,这说明,简单的认识活动并不能解决淫秽物品的认定,而应做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行。这就是淫秽物品需要专家鉴定的理由。

    经验表明,专家的鉴定结论大多与常识相一致。但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该铜镜为淫秽物品,即与一般人的认知常识相悖,当事人对这一结论也不认可,并申请法院进行文物鉴定。若果真鉴定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玩艺术品,自然就否定了属于淫秽物品的结论。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这一要求正当合理,为查明案情所必需,法院没理由拒绝。

    我们知道,法律虽规定有侦查职能的公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只是为了方便刑事办案而已,其公正性应允许当事人质疑。因此,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旦当事人对其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人民法院便应毫不迟疑地聘请社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依据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这是由社会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所决定的。

    此外,人们还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当事人杨华面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有没有办法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阻止该决定的立即执行呢?回答是肯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她完全可以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并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按行政拘留每日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监禁之苦或许可能避免。不知我们的执法民警是否向杨华告知了这一重要权利?不然,设想杨华打赢了这场行政诉讼官司,撤销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的损失,其实是无法真正救济的。(律师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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